水母网4月19日讯 天气转暖,进行户外活动的人越来越多,防晒霜又开始派上用场。近日,芝罘区王女士买的这瓶防晒霜,却差点令她“毁容”。
王女士在某商场中花18元钱买了一盒某品牌防晒霜,初次用后,脸部就长出一片片的小红疙瘩,并伴有刺痛感。她立即到诊所求治,花掉医疗费300多元。王女士心有不甘,遂向芝罘区消协投诉,要求商场退货并承担医疗费。
在消协工作人员的建议下,王女士到正规医院做了皮试检测,证明其皮肤过敏确与该防晒霜有关。经了解,王女士在购买防晒霜时,只看了价格,觉得价位合理就买了,而没有仔细查看产品说明。消协人员在查看防晒霜的产品说明时发现,外包装上并没有任何使用后可能会导致皮肤过敏的警示说明。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》第12条明确规定:“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、厂名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;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。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,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、注意事项。”消协工作人员认为,王女士购买的防晒霜上没有警示说明,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安全消费权。经协调,商场同意退还给王女士货款18元,并包赔了300元的医疗费。(丁一 广军 刘雪)